鄭州泳潔游泳池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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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1.1游泳池的開放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合格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競賽用游泳池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場所》GB19079.1,《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樣游泳場館使用要求和檢驗方法》TY/T1003,《游泳競賽規則》(中國游泳運動協會)或《國際游泳規則》(國際游泳聯合會[FINA])等要求和認證;非競賽用游泳池應有所在地區主管部門核發的游泳場館開放許可證;
3)具有衛生監督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4)具有公安部門頒發的《治安安全合格證》。
1.2從事管理和系統運行的工作人員,應具備如下執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工作:
1)教練員、救生員及醫務人員應有國家有關行業的執業資格證書;
2)泳池水凈化處理系統工作人員應經過嚴格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并持相應專業資格證;
3)所有工作人員均應持有健康合格證。
1.3管理、維護、操作人員,應按《游泳池給水排水工程技術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附錄B規定的表格及內容做好記錄。
1.4泳池水凈化系統設備供應商應提供池水凈化系統設備配置、運行態勢圖、管理維護方案,設備大、中修時間及常出現故障排除方案等事項,并應標示在機房內明顯的位置。
1.5泳池水凈化系統宜24h連續運行。
1.6競賽用游泳池可在游泳競賽時短暫停止池水凈化系統的運行。
1.7游泳池開放使用時,池水泄空更換新鮮自來水的間隔時應按當地衛生監督部門的規定執行。
1.8游泳池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投人使用后,其經營者應嚴格按規程有關規定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運行、維護和管理。